EN

制度

北京好未来公益基金会印章保管、使用管理制度

第一条 为加强对北京好未来公益基金会印章的管理,明确印章使用权限,保证印章的正确使用和妥善管理,维护基金会的公益形象,依据《基金会管理条例》及相关规定,特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印章由基金会指派专人负责到指定的刻字社刻制,启用或废止均由基金会理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。作废印章,必须交基金会办公室封存或销毁。
第三条 印章刻就后,由专人妥善保管,实行印章使用登记签批制度。平日随用随锁,不得将印章带离办公室。特殊情况需携带的,须经基金会负责人批准。
第四条 印章的使用范围如下:
用于以基金会名义发送的各种公文、文书材料、报表等;
用于以基金会名义签订的合同、协议书、意向书等;
用于基金会颁发的各种证件、证书、聘书、奖状、通知书等;
用于各类需经基金会批准的申请表、申报材料;
用于以基金会名义对外开具的各种证明用的证明专用章。
第五条 一般性事务用印由基金会秘书长批准,重大事务用印由基金会理事长批准,特别重大事务须经理事会会议批准。
第六条 基金会授权专人管理和使用基金会印章,授权财务会计管理和使用财务印章。保管人员要坚持原则,严格照章用印。用印前要核实签发人姓名、用印文件内容与落款,盖印位置要恰当,印迹要端正清晰。
第七条 对暂停用的印章由专人封存。旧印章在更换时上交,或经理事会会议批准后销毁。
第八条 凡因印章使用或保管不当而出现严重事故者,将追究保管者的责任。
第九条 本制度由北京好未来公益基金会负责解释,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