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制度

北京好未来公益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保管、使用管理制度

第一条 为了合法、安全、有效地使用北京好未来公益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,特制定本管理制度。
第二条 本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是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给予核准登记、确认本基金会法人资格的法定凭证,分为正本和副本。
第三条 北京好未来公益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由基金会负责人保管。
第四条 需要使用本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时,须填写申请表,由所在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。所需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由基金会负责复印,并进行登记编号,连同申请表一并存档,保证证书使用的严肃性与安全性。
第五条 本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原件原则上不外借,特殊情况确需使用原件时,须填写使用申请表,由基金会秘书长签字,并由办公室工作人员陪同使用。
第六条 任何个人不得伪造、涂改、出租、出借、冒用、转让本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。如用证不当及造成不良后果,将依照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。
第七条 严格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,每年将本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送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年检。
第八条 本制度由北京好未来公益基金会负责解释。
第九条 本制度自2013年10月8日起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