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制度

北京好未来公益基金会信息公开办法

根据国务院《基金会管理条例》和民政部《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》、《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(试行)》的规定,为加强北京好未来公益基金会(以下简称基金会)信息公布管理,特制定本办法。
本基金会信息公布的原则是及时、准确、公开、透明。
本基金会信息主要公布在基金会网站(www.talfoundation.org)。基金会工作动态、项目开展、服务内容、理论研究、政策法规和内部管理等相关信息,要及时、全面、准确、权威公布。
本基金会信息披露的内容如下:
组织义演、义卖、义展等活动进行募捐前,公布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实施方案、捐赠人权利义务、资金详细使用计划、成本预算等。
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前,公布公益资助项目种类、申请和评审程序,项目完成后公布项目评估结果。
本基金会关于项目信息的公开规定如下:
项目运行周期小于3个月的,项目结束后30日内公布详细的收入和支出明细,包括捐赠收入、直接用于受助人的款物、与所开展的公益项目相关的各项直接运行费用等。如在捐赠收入中列支了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,同时公布列支情况。
项目运行周期大于3个月的,取得捐赠收入后,每3个月公布1次本办法第六条所列内容。项目结束后30日内对收入和支出明细进行全面公布。
项目运行中如对资金使用计划或项目组织实施进行调整,7日内在基金会网站及时公布。
对基金会不宜披露的信息规定如下:
国家机密。
个人隐私:包括董事会成员、职工、捐赠人和受益人的“个人信息”,包括所有的个人情况资料,如身高、体重、女性三围、财产状况、婚姻状况、家庭电话号码、个人档案等。
知识产权。
当前信息:内部信息,如内部通讯、建议、个人意见;与相关机构的交流和谈判信息;理事会决策过程信息,如理事会个人观点、会议记录等。
司法调查信息。
基金会理事会有权决定不披露有可能对公众利益不利的信息。
年度工作报告经中宣部和民政部审查通过后,在民政部指定的媒体和本基金会网站同时公布,并置备于本基金会接受捐赠人的查询。
信息公布需履行审批、登记、公布、归档程序。
中宣部办公厅计财中心负责对资金详细收入和支出明细进行公布,由计财中心负责同志审批。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对项目管理和基金会公共信息进行公布,由秘书长负责审批。
基金会秘书处指定专人做好对所有公布信息的登记和收集整理,妥善安全保管。年度结束后,信息公布档案资料于次年3月底前全部分类归档,并办理交接签收手续。
关于信息获取与发布的权限规定如下:
一般来说,为了增加透明度,大多数的信息应向公众开放,任何个人可以自由获取这部分信息,如机构和项目基本信息、资金的筹集和使用的综合性信息等。
捐赠人和受益人还有权获取与其捐赠和受助相关的比较详细的信息。
研究人经过批准才能获取与研究课题相关的详细信息。
基金会有责任对其掌握的不宜披露的信息进行保密。对于在项目管理和筹资活动中必须公开的个人隐私,未经当事人同意,不得公开。
信息的披露应有时间性。有些信息在某一时间段内披露,可能对公众利益不利,暂时不宜公开,应给予保密。历史信息的披露,也应考虑其对公众利益的影响。
机构有责任对工作中产生的信息进行有效管理。工作岗位不同,信息披露和保密的责任不同,由于责任的不同,获得信息的权限也不同。
在岗人员负责保存、整理和上报工作中产生的信息,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披露。
部门主任负责管理本部门产生的信息,提出信息披露建议,并经分管秘书处领导审批后方可披露。
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对基金会的全部信息进行管理,并承办涉及全会的信息披露工作;定期监测各部门负责管理并已经披露的信息,必要时向各部门并秘书处提出信息披露的意见和建议。
信息管理的最终责任和信息披露的最终决定权在秘书处。
对于捐赠人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情况,实行首问负责制,首先受到询问的工作人员要负责指引、介绍或答疑,给予捐赠人及时如实的答复。
本办法由好未来公益基金会负责解释。
本办法自2013年10月8日起施行。